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工作,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2月3日18:00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和节能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0769-23660086,电子邮箱:dgfg_dlgl@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2.附表:充电桩运营效率系数对照表.xls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安全方面
(一)按需配置充电设施总容量
因电动汽车的充电行为与用户行驶、泊车规律的关系密切,使得充电负荷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较强随机性,给电网运行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按照大工业用电要求,为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防止由于充电设施过载而造成上级电源跳闸事件,影响其他用户用电需求,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上级变压器额定容量的85%,当箱式变压器大于1800千瓦时原则上必须新建独立电房。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供电部门的充电设施功率因数执行标准,即功率因数标准按0.85执行,若往后有新的技术规程出台则按新要求执行。电网负荷容量优先保障居民用电和产业用电,在电网受限区域原则上不支持大型充电站建设(充电站总容量大于1800千瓦)。
(二)充电设施需先验收后投运
为避免不合格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充电站投入使用,我市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东发改〔2019〕22号)的有关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投入运行。充电设施接网送电后,供电部门和运营企业应按产权归属分别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地下停车场不予建设直流充电桩
地下停车场构造特殊、环境较复杂,对建筑和设施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标准高,且直流充电设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电池承载能力有较高要求,在地下停车场建设直流充电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我市不予在地下停车场建设直流充电设施。
二、关于运行效率方面
为节约社会电力资源和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避免充电设施特别是大型充电站的变压器容量大量冗余,我市将建立阶梯考核指标(详见附表),对全市范围内投运的充(换)电设施运行效率进行考核,单桩日均充电量不得低于相应功率充电设施的最低标准,考核结果将与充电站点的规划建设和补贴资金挂钩。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加强充电站的投资分析和运营维护,避免大量浪费电力资源的“低效桩”、“僵尸桩”等低效投资行为。
附表:充电桩运营效率系数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