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 近日,福建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关于下达2018年
充电桩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本次补助范围涉及全市公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中,补贴标准按直流电桩421元/千瓦、交流电桩128元/千瓦补助,公交专用直流桩346元/千瓦。此外,国际能源网记者还注意到,通知明确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接入省、市平台数据持续推送。对于在申领补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限期收回全部补贴、取消其之后三年补贴申请资格,相关信息列入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以下是通知原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财金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8年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19]55号)精神,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已下达我市,现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与标准
全市公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直流桩421元/千瓦,交流桩128元/千瓦补助,公交专用直流桩346元/千瓦。
二、补助范围
享受补助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为福州市辖区内2018年新建并运营至今的,已经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向工信部门竣工验收报备的,且承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三、申报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省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出具的福建省公共充电桩(站)报备表和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信息数据接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充电设备的中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
(五)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信息数据接入省、市级运营监管和便民服务平台的承诺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2018年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抓紧按照上述要求备好申报材料并汇编成册,提交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管委会经发局)。
(二)属地发改部门(管委会经发局)要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由经办人在材料封面签字并盖骑缝公章。同时,属地发改部门(管委会经发局)要组织属地工信、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充电设施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核验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属地工信部门确认充电设施项目已提交报备材料。属地发改、财政、工信部门(管委会经发局、财金局)于2019年9月27日前,联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行文,报送所在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2018年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相关申报材料。
(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联合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转给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再拨付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接入省、市平台数据持续推送。对于在申领补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限期收回全部补贴、取消其之后三年补贴申请资格,相关信息列入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如果我市符合要求的申请补助资金总额超过省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将按照各建设运营单位符合要求的申报额度占总额的比例兑付完2018年省级补助资金。
(三)请县(市)区发改局(管委会经发局)将相关文件表格电子版发送至dbjnc1135@163.com。联系人:郭福强,电话号码:83362019,18350193296,地址:东部办公区1号楼1129室。
附件:1、2018年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
2、2018年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汇总表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