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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星电动汽车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已公示!

日期:2019-07-16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充换电网

2019
07/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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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沂星电动汽车 新能源客车 电动客车

  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今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开》的公告,公告明确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单班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的生产规模,其中全铝车身与全钢车身的比例为2:3,纯电动客车与氢燃料客车的比例为3:2。项目总投资2668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0万元,占总投资的1.59%。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清洁生产等要求,已取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文件。要求还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原文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开

日期:2019-07-08 16:03:01
 
  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沂星政字〔2019〕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厂址位于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产业园。项目组成主要为板材加工、制件、焊装、涂装、总装、电控系统、氢燃料动力电池组装、试车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辅助、公用、环保等设施。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单班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的生产规模,其中全铝车身与全钢车身的比例为2:3,纯电动客车与氢燃料客车的比例为3:2。项目总投资2668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0万元,占总投资的1.59%。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清洁生产等要求,已取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文件(鲁发改工业〔2018〕758号)。落实各类环保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板材加工车间各切割废气、焊接废气收集后经滤筒式烟尘净化机处理,由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制件和焊接车间焊接废气收集后经滤筒式烟尘净化机处理,分别经4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涂装车间喷彩条、底漆、中涂漆、面漆和清漆喷漆室废气经水旋除漆雾后和流平室废气一起经沸石转轮浓缩+RTO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m的排气筒排放;电泳、腻子、彩条、底漆、中涂、面漆和清漆烘干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RTO热力焚烧炉净化后共用1根29m高排气筒排放;修补室、调漆间、发泡、喷阻尼胶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经4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经玻璃纤维+中效干式过滤棉装置除尘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各烘干室天然气加热炉和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分别经1根20m高和30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的表2重点控制区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的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二甲苯、VOCs排放速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1标准要求,涂装生产线单位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应满足表3标准要求。在园区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建设达到供热条件后,该项目应主动接入管网并同步关停燃气锅炉。
 
  做好无组织废气控制工作,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除罩光清漆外,其它电泳、底漆、中涂、面漆均采用水性漆。强化生产车间各类废气的收集与处理,二甲苯、VOCs厂界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进行合理规划,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从涂装车间边界起周围200m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住宅等环境空气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本着“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完善本项目给排水管网。涂装车间磷化废水和废液经磷化处理站处理后和脱脂、表调、电泳、喷漆、打磨工序废水废液、生活污水等混合后送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和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要求后和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等一起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确保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水能够得到及时收集处理。对废水收集、处理、危废暂存间和生产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当地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焊接线设备、前处理线设备、涂装线设备、输送泵、空压站、风机、凉水塔等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理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废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及综合利用。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采取防渗、防水等二次污染控制措施,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在项目建成投产前,拆除现有工程涂装车间,并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
 
  (五)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投产后,厂排污口COD、氨氮和总锌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2.34t/a、0.79t/a和0.07t/a以内;SO2、NOx、VOCs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44t/a、6.88t/a和7.83t/a以内。
 
  (六)落实监测计划等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安装烟气、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设置烟气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排污口。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设置三级防控体系,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建立与所在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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