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
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做了以下5项修改:
(1)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
(2)更新了2021-2023年
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3)完善了传统能源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一是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
(4)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积分办法》修正案延续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
(5)将《积分办法》中“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汽车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iit.gov.cn),进入首页“公众参与”中的“意见征集”模块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