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核准年产10万辆整车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长股字〔2018〕第20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
批复如下:
一、为了充分利用平湖汽车零部件产业优势,发挥长城汽车品牌资源和研发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辆整车项目(2018-330482-36-02-060098-000)。
项目单位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国家级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善公路东侧。
三、项目产品方案
新能源乘用车5万辆/年,SUV 3万辆/年,皮卡2万辆/年,合计10万辆/年。
项目依托长城汽车成熟车型、工艺和生产经验,核心零部件主要为长城汽车公司自供,部分外购。
项目建设冲焊厂房、涂装厂房和总装厂房,其中冲焊厂房包含冲压车间和焊装车间;建设相应的供电、供水等配套公用设施。
项目新增主要设备1918台套,无直接进口设备。
核定项目新征用地415亩。
四、项目总投资为201090万元(折合29143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7024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25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为企业自筹,生产运营流动资金21595万元申请银行短期借款解决。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H股上市公司,股东占比为: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6.04%、社会公众股(A股)1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33.96%。
五、长城汽车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新能源乘用车5万辆/年组织项目实施。省发改委将该项目实施列入企业信用监管范围,并在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公布信息。
六、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开工前应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做到“三同时”。
七、项目招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十六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30482201810009号”、用地预审意见书“平土预(钟)字Y2018-11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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