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停车场内
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区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
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在北京,机动车限号限行等政策一直以来是让广大车主颇为头疼的问题,因此电动汽车由于不限号、不限行、财政补贴等因素而具有较大吸引力。但是,也有电动汽车车主曾向记者抱怨,由于公共场所设置
充电桩较少、充电车位被燃油车“霸占”等原因,导致电动汽车也有充电难的问题。对此,《实施意见》要求,要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加强对燃油车“占桩”问题的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同时,要求各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配建公用充电设施的比例不低于车位的10%。
如何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实施意见》指出,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可采取自建自营方式或委托充电设施企业建设管理的方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并须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合理配置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宜建设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
《实施意见》还要求,建有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应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并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还应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根据《实施意见》,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如果有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可以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除了电动汽车专用泊车位,停车场还应设有普通充电车位。对于普通充电车位的使用,《实施意见》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一方面,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物业产权单位等各方须全面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另一方面,各区城市管理委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充电场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充电设施权属单位(运营企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