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针对新能源汽车发布优惠政策,并制定明确标准。文件提出,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节能乘用车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图1。
(二)节能商用车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1、2.2和表3.1、3.2、3.3、3.4、3.5。
二、免征车船税
(一)范围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下图;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下图;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