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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答复人大提案建议关于大力发展分时租赁电动汽车公告

日期:2017-10-27    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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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0/27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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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动汽车 汽车租赁 新能源汽车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719号答复》(下称《答复》),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大力发展分时租赁电动汽车”给出明确回复。
 
  《答复》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和改革举措。一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二是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三是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
 
  以下为《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719号答复》原文:
 
  台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分时租赁电动汽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长远规划的建议
 
  我部作为汽车行业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发展。2017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支持汽车共享、智能交通等关联技术的融合和应用,促进汽车共享经济发展,全方位提高汽车使用效率。
 
  交通运输部为鼓励分时租赁规范发展,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成立工作专班。组织部分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汽车租赁企业以及部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了汽车租赁发展研究工作方案。二是深入开展调研。2014年8月以来,多次组织开展了汽车租赁行业调研,对突出矛盾和问题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三是反复研究论证。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多次听取汽车租赁、城市管理、交通规划、汽车产业等领域专家、企业和机构的意见建议。
 
  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交通运输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合理确定发展定位。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应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停车资源等实际,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统筹发展分时租赁,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出行方式协调发展。二是针对分时租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加强企业线下服务能力,通过车辆自检、日常巡检等方式,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另外,对分时租赁经营者的支付结算、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三是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停车困难是分时租赁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车辆使用方便性不够,《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车辆停放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提高车辆使用的便捷性,提升用户体验,为分时租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指导意见》出台工作,促进分时租赁健康规范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年来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和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修订,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推进绿色交通的发展;研究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办法,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完善充电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规划核实内容。督导地方按照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中严格执行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植力度的建议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消费端,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直接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运营端,对推广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给予定额补贴;在基础设施端,对推广量大、充电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给予奖励,鼓励其加快完善充电设施网络;在研发端,大力支持全新设计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在税收优惠端,一是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免征车辆购置税,二是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中央财政还在标准法规建设、先进制造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此外,在财政政策设计上,注重扩大市场销售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升整个产业的发展质量,更加注重促进企业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提升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
 
  扶植分时租赁电动汽车发展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和改革举措。一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消除重复征税,为公平竞争和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创造良好的税制环境。二是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2015年,两次扩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由25%法定税率降为15%;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三是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自2016年起进一步放宽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并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同时简化了审核管理。
 
  此外,在已出台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至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在京津冀、上海等8个全面创新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同时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将2016年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租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委员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体现。
 
  关于公路收费优惠的建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已就车辆通行费的免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综上,不宜再针对租赁电动汽车减免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
 
  三、关于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城乡规划应做好分时租赁电动车相关的充电桩和停车设施的规划保障。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与停车场规划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相关标准制定。制订《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3项国家建设标准;制订《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规范》2项国家规划标准。下一步将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订工作,同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地下建筑设计统一规范》中完善充电设施和停车场规划建设内容和要求。二是做好分时租赁电动车停车位的规划预留。重点结合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地铁站、社区公共空间等人流密集、需求量大的区域,合理布局并预留充足的停车位。加强对已建或规划预留停车空间的保护,不得非法占用。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分时租赁电动汽车模式有利于形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今年以来,能源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着力推动并规范充电设施建设。目前,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17.1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123%。随着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和认可度提升,居民专用充电桩的建设矛盾明显缓解。整车销售企业配送专用桩的安装比例已达87.7%,较去年中期提升约10个百分点。同时,城际高速快充站加快建设,已形成“六纵六横两环”格局,为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提供便利。下一步,能源局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引导相关企业,大力推进居民区和工作场所建桩工作,合理优化公共充电桩布局,提高公共充电桩利用率,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环境。
 
  四、关于营造促进分时租赁发展氛围的建议
 
  我部作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高度重视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发展氛围营造。2016年3月和2017年3月,我部分别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简报》第六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效及经验介绍)和第九期(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自助共享租赁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总结梳理了电动汽车分时租赁的效果,向国家相关部门、各地政府等发送宣传。2017年7月,国务院马凯副总理赴北京华贸广场专题调研了富电集团分时租赁发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分时租赁电动汽车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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