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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发布,到2020年建51座充电站

日期:2017-09-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国际充换电网

2017
09/1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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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集中式充电站 分散式充电桩

  近日,江门市印发《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争取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51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608个。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
 
  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配套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2016-2020 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 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 号) 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配套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着力构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构建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标准体系,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 系。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
 
  (二)《广东省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粤府办〔2016〕23 号)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 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 〔2016〕632 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 〔2016〕691 号)
 
  (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 36 号)
 
  (七)《江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 (2016-2018 年)》
 
  (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能源 =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江府办〔2016〕50 号)
 
  三、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以围绕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加快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支 持。截止 2016 年底,江门市共有 1353 辆电动汽车:包括 644 辆公交车、30 辆公务乘用车、679 辆私人乘用车。我市范围 内共有公交车充电站 5 座,城市公共充电站 2 座。另有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50 个,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 53 个,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 1 个。现状建成的各类充电站规模较小。
 
  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情况来看,当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充电基础设施规模与密度仍不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基本需求,且由于布局不合理、通用性较差,导致部分充电设施利用率不高。二是建设制约因素多。建设用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涉及利益主体多,协调难度大;居民小区的大量老旧或非专用停车位不具备安装条件。此外,还涉及公共电网、用户侧 电力设施、道路管线改造及施工运行安全保障等问题。三是成熟商业模式未形成。公共充电服务领域的商业模式仍处于 探索起步阶段,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四是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续驶里程短、充电时间长仍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充电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管理难度。
 
  四、配置原则
 
  适度超前。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模式,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总体服务能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需求。
 
  合理布局。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导向,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分类合理布局充电设施,以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导,加快推进驻车地充电设施建设;在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配套、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地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充电设施建设网络,基本覆盖车辆日常行驶区域,确保车辆在行驶范围内能及时快速充电。
 
  区域差别。立足全市各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 车推广应用需求的差异,东部三区一市作为充电设施加快发展地区,台、开、恩三市作为充电设施推广地区。
 
  五、发展目标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 〔2016〕6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江门市第一批布点计划共194个(附件4、5),按照全市电动汽车的推广计划适当超前布局,争取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 式充电站约51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608个。
 
  (一)2017-2018年示范阶段,重点建设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优先在公交站场、出租车站场、交通枢纽站场、文体场馆、高等院校、工业园区、公园、风景区、供电营业厅、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路边停车位等选取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共停车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市场消费,逐步扩大市场规模;
 
  (二)2019-2020年推广阶段,充电服务向商业化推广,充电网络全面形成,充电设施基本满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充电服务在城市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县城和市郊服务半径不超过3千米,在农村地区,充电服务站点在33个中心镇平均布点不小于1个,其他镇视需要统筹建设。
 
  六、规划管理
 
  (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 (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1、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非公用充电设施。
 
  2、在办公场所、公交及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3、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各类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 100%。
 
  2、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 共停车场、汽车销售 4S 店、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且5%建成充电设施。
 
  3、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汽车销售 4S 店、道路停主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 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4、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 2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5、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6、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建设公交充换电站。
 
  7、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均应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国家、省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建设管理
 
  (一)充电设施投资主体。
 
  1、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充电桩生产运营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
 
  (二)充电设施建设审批。
 
  1、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实现网上备案。企业申请备案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意向协议。
 
  3、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需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备案手续,考虑建设或安装充电设 施的供用电安全,应到所在地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电网企业应当按月汇总个人用电报装数据,并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4、进一步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1)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2)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1、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2、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其中长期承租方的建设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相关规定。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四)充电设施验收。
 
  1、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验收重点是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 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对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还应由地级以上市供电部门(或由地级以上供电部门授权下级 供电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再次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验收结果通报同 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八、价格管理
 
  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
 
  (一)电费收取标准: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式集中充换 电设施用电(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的充换电设施),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 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47 号)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
 
  2、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其中,根据《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2636 号)文件要求,居民用户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依法依规的原则收取充电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核定。
 
  (三)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企业应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平台应预留接入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鼓励采用支付宝、微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缴付充电服务费,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
 
  九、运营管理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省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遵守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
 
  1、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2、充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
 
  3、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4、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5、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6、将运营充电设施接入全省统一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三)充电设施的拆除。
 
  1、公用充电设施运营期不得少于 5 年。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 续,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发改部门。
 
  2、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电网企业办 理拆表销户手续,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发改部门。拆除由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负责;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十、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市(区)政府是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按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和安排部署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建设目标和时序。竞争性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明确建设主体的独立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层部门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障。对纳入第一批建设清单的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将充电设施并网项目纳入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供电。对现有的老旧小区、商业区,如有需要建设充电桩项目的,电网企业协助进行电力改造,确保充电桩接入电力负荷具备条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电价,充(换)电设施产权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
 
  (三)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 73 号和粤府办〔2016〕23 号文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发展改革部门在省的财政补助政策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的有益做法,加快制定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并尽快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国家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以及发行绿色债券等融资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发展。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探索利用道路桥梁、高架及其余闲置的场地建设充电(站)桩的可能性。
 
  (五)强化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六)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等的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七)按月报送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充电设施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项目建设台账,每月 28 日前报送 一次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
 
  (八)加大电动汽车的普及力度。大力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在公务用车、公交、出租车和汽车租赁等公共事业领域用车倡导使用电动汽车,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提升充电桩的使用率,使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产业能相辅相成,健康发展。
 
  十一、附则
 
  本工作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 车。
 
  (二)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各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集中式充换电站包括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专用车充换电站、城市公共充电站、城际快充站等;分散式充电桩则包括公共充电桩、内部专用充电桩、私人自用充电桩等。
 
  (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车辆,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各,具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物流车、警务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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