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8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遭宁波证监局责令改正,因公司募资用途与披露不符,服装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分拆上市事项、股权收购事项未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备忘录。杉杉控股提供给杉杉股份的关联方名单不完整、不准确,且在杉杉股份合并范围外控制多家开展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的公司,违反了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告显示,杉杉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其中 6,050.79 万元的置换资金系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5 日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前发生的投资;其中 6,224.56 万元的置换资金系部分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13 日成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前发生的投资。
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方面,截至 2017 年5 月底,公司“年产 35000 吨锂离子
动力电池材料项目”实际用于土建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3,211.03 万元,与公司方案披露的“杉杉股份负责项目的厂房土建,拟投入 9250 万元”的内容不符。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对2016年4月15日公告的服装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分拆上市事项、2016 年 8 月19日停牌涉及的 Pampa Calichera 股权收购事项、2016 年 2 12 月13 日公告的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0.035%股权收购事项,均未制作和报送重大事项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