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发布《2016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全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细则》表示,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范围是指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包含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补贴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
补贴标准如下: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补贴申领要在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汽车销售地的市、县(区)工信委申请,市、县(区)工信委审核汇总后,县(区)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及时将县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市中心城区购车补贴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抚州高新区经科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分配任务购车补贴审核工作。
补贴申领要求:
1.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市、县(区)财政补贴时,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县(区)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②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③提供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推荐车型所配套使用的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部件生产企业凭证;
④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生产企业销售授权书;
⑤销售机构在新能源汽车授权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凭证;
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3);
⑦消费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