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西省发布《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17年省级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委(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
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办制定了《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
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情况,特制定《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
一、财政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指2017年度在本省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省级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助范围是指纳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
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二)省级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节能减排效果,2017年省级补贴标准如下:
1、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2、新能源客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3、新能源专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0%(系数)。
(三)申补条件
1、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相关申请条件和技术标准。
2、申请补贴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其中公共服务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要将相关安全状态、行驶里程信息实时上传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主动接受监控。
(四)补助申报程序
1、补助由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2、2018年年内在生产企业获得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根据2017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核算各企业补贴资金,及时拨付。
二、财政奖励资金
(一)奖励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关键零部件三电(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
(二)奖励条件
1、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进入工信部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动力电池企业必须进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且满足2017年国家的最新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特指纯电动汽车。
3、省内三电系统生产企业必须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配套关系。
(三)奖励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指从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奖励200万元;超过(含)10000辆,奖励500万元,超过(含)20000辆,奖励800万元;奖励金额800万元封顶。
2、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超过(含)500辆,奖励30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3、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封顶。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200万元;奖励金额200万元封顶。
(四)奖励申报程序
1、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量以2018年中央下拨财政补助资金核定的销售数量为准;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省内新能源整车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入库单、销售发票为准。
2、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报送合同、入库单、销售发票及审计报告至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经审查后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核查后,由省财政厅下拨奖励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补助和奖励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财政部、工信部。
(三)补助和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五)各设区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方案,并于2017年8月底前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本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工信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