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核准
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的请示》(浙发改产业〔2017〕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精神,同意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经济开发区。
三、项目新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电池包生产线、综合研发楼、试车跑道、办公楼、联合站房等建筑和公用辅助配套设施,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项目全部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11569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737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4700万元,建设期利息3619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68190万元,银行贷款47500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批。
六、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219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