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能源汽车网记者从镇江市经信委网站获悉,镇江市政府发布了《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 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 60%(以销售发票为准), 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以下是政策原文:
镇 江 市 财 政 局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镇财工贸〔2016〕14 号
关于印发《2016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6 年镇江市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45 号)文 件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6 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 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主送: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镇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