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各单位,各区科工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转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印发
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国家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公布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基础设施补贴范围: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新能源汽车本地消费者。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私人购买等领域推广力度。
第五条基础设施补贴对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第七条基础设施补贴标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市财政省、各补贴20%,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购车备案。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前应向市科技部门提交购车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未按承诺时限采购的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购车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计划。拟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车型、数量、用途,拟采购车型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相关信息及所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等内容,并明确采购时限。
2、消费者基本情况。私人购买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购买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核原件)。
市科技部门对采购计划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消费者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九条基础设施项目备案。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科技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未按承诺时限建成投入使用的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报建文件。
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材料(核原件)。
市科技部门对项目立项、报建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市科技部门提交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
2、新能源汽车车辆生产企业获得中央补贴资金数额及相关清算文件等证明材料。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消费者应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向市科技部门提交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项目投资总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拨付。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国家年度清算结束后,市财政、市科技部门依据实际推广应用数量及补贴标准向市政府提交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车辆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数额的30%拨付消费者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拨付。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国家年度清算结束后,市财政、市科技部门依据实际推广应用数量及补贴标准向省财政厅提交新能源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请示,资金划拨到位后,按车辆获得中央补贴资金数额的30%拨付消费者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市财政、市科技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提交配套基础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设备投资额的20%拨付建设单位市级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拨付。市财政、市科技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向省财政厅提交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请示,资金划拨到位后,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设备投资额的20%拨付建设单位省级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工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