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制订的《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污防处(电话:0571-28869078,传真:0571-28869071,电邮:zhongzt@zjepb.gov.cn);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械办(电话:0571-87058115;电子邮箱:jxb@zjjxw.gov.cn。)
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浙江省环保厅 浙江省经信委
2016年2月26日
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2016.2.2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