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德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确定德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德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规定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汽车服务费最高为0.5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5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该标准自2016年2月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3日。
日期:2016-02-29 来源:德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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