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五部委联合下文,就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公开征求意见!
在公布的《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
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奖励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1、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2、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3、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
(二)配套政策全面。
各省(区、市)应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市场公平开放。
1、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2、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3、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
4、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相关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交叉重叠支持同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