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6]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精神,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四部委)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二、核查内容及方式
(一)进行自我核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有关省(区、市)对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情况、新能源汽车用户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于2月5日前提交至四部委。具体内容包括:
1.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拨付及管理情况、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及各企业资金获得及使用情况。需详细列明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名称、资金金额及拨付时间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2.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情况。包括获得或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续驶里程、电池型号、电池组容量等关键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的一致性。具体要求见附件2。
3.新能源汽车用户车辆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新能源车辆具体用户情况,推广车辆类型及型号、电池类型及型号、电机类型及型号等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的一致性,推广车辆实际运行情况,用户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商业模式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3。
4.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现场督查。由四部委带队,对部分城市和部分企业车辆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具体地点待定。
三、核查时间
(一)自查时间。即日起至2月5日。
(二)现场督查时间。待定。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