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发布了十大政策措施,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应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