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据有关报道,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准备在外资进入中国,设立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合资企业时,规定合资企业中方至少占百分之五十的股比。在轿车合资企业中设立的股比规制,又将出现在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合资企业中。有关专家对此也进行了探讨,多数专家认为有规制之必要。
以上政策的制定,说明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深入,促使政府机构在考虑更加细致、具体的政策,也表明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关键是相关的关键汽车零部件,而我国汽车工业及其他相关工业在这方面的本身并不是那么大。
笔者赞成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建立合资企业时,设置股权规制。但是,笔者对这类政策的有效性又有几分疑虑。
首先,如果设置这类规制后,有关跨国公司只是在我国组装新能源汽车整车,并同时进口关键零部件,怎么办?我国在汽车零部件关税进口方面的关税已经不是有效保护关税,况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在实物上表现为电池、电机、电子系统等,难以纳入汽车零部件纳税范畴。
其次,这些零部件从分量上并不太重,运输成本不高,再加上跨国公司一定会作为核心能力予以保存,如果不能独资或控股,长期进口是符合战略利益的。
再其次,如果出现合资的中方只是金融资本或商业资本(就像最近庞大介入萨博)即便占有了百分之五十的股比,又能如何?实际控制权还是外方掌握,也学不到技术。只不过帮助外方卖产品而已。
最后,实际上这些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已经不在传统汽车工业内,分别属于电池行业、电机行业、电子行业。这些产业的企业是否有能力与合资方分庭抗礼?合资后的商业模式又是什么?有待观察。
鉴于以上担忧,我认为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还可以进一步细化,想得周全一些,以便有效操作。
从整车设置股比规制的效果看,要获得真正的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还是要靠中国企业自己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还是要在制定扶植和鼓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制有关政策方面多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