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及新能源化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 2025 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 年)》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共同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相关主体:车辆类型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和燃气货车(不含汽油货车、微轻型汽车等除外车型);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淘汰时间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含)内,且提前报废时间超过 365 天。
三、项目内容
《细则》主要内容可分为8个部分。
一是明确了国四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车辆淘汰时间、车辆提前报废时间的定义。
二是明确奖励范围,分为仅提前淘汰、提前淘汰且进行新能源替代两块内容,并明确了不予补贴的7种情形。
三是明确了奖励申请期限。
四是分别明确了仅提前淘汰、提前淘汰且进行新能源替代的奖励标准。
五是明确了奖励申领流程:车主申领表格、车辆报废、车辆注销、营运性质确认、排放阶段及新能源购置审核、资金发放。
六是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的职责。
七是明确了奖励资金安排。
八是监督管理。
四、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6年1月26日起开始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含)截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大气环境处
联系方式:0578-21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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