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营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分为以下两类:
充(换)电站项目:在独立地块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项目。充电桩项目: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的项目。
优化城市营运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营运充(换)电网络布局,因地制宜布局充(换)电站,提升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大型商场、超市、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营运充(换)电站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同时结合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原文如下: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高县营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高县营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阳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高县营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22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精神,为加快推动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我县制定了《阳高县营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营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建成后项目运营和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分为以下两类:
(一)充(换)电站项目:在独立地块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项目。
(二)充电桩项目: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的项目。
第四条县能源局为我县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做好我县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共同指导和服务业主单位做好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能如下:
(一)县发科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定价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供地阶段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方案审查阶段对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进行审查;为新增用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保障。
(三)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停车场等由县住建局管辖的市政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推进。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推进。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计量监管,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对充(换)电基础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投资主体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负责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私拉乱接、违规使用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易燃易爆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合规性审查。
(八)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供电服务。
(十)属地乡镇、社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点位落实,引导各方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协调解决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改造过程中的政策处理等问题;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选址。
第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六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县能源局牵头编制全县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的专项规划,并由县自然资源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优化城市营运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营运充(换)电网络布局,因地制宜布局充(换)电站,提升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大型商场、超市、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营运充(换)电站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同时结合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第八条加强县乡村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实施县乡村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加快补齐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引导社会企业重点在县城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医院、公共停车场和村文化广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
第九条提升单位内部充电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充电桩要落实配建标准要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达到设计比例,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在产业聚集区试点开展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探索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
第十条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企业和新能源车企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型卡车等类型,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围绕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开展城市、企业、园区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商业化新模式。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投资主体应满足: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
(二)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满足《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22号)文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分类审查备案制。非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参照《大同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实行)》(同能源规字〔2024〕44号)执行。各类营运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程如下:
(一)充(换)电站项目。凡在我县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项目,投资企业应首先到县能源局进行规划审查,再由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后可开工建设,建设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县能源局后向县供电公司申请通电,项目通电运营后,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山西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
(二)充电桩项目。凡在我县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投资企业应首先到县能源局进行规划审查,再由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后可开工建设,建设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县能源局后向县供电公司申请通电,项目通电运营后,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山西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
(三)易燃易爆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凡在我县利用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油库、煤气站、油漆库房、烟花车间和库房、炸药仓库、易燃粉尘的区域、化学品仓库、燃料仓库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应首先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合规性审查意见,后到县能源局进行规划审查,再由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后可开工建设,建设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县能源局后向县供电公司申请通电,项目通电运营后,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山西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
第四章长效管理
第十四条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投资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投资企业应当向县供电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县供电公司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县能源局。
第十六条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打造全县智慧充电“一张网”。依托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推进全县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和统一接入,实现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为充电用户提供便捷实惠的充电体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