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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最高补贴19.2万元/辆

日期:2025-03-26    来源: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国际充换电网

2025
03/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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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公交车 动力电池 电动汽车

3月25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2025年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甘肃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其中新购车辆长度在6米以下的每辆补贴6万元,6米(含)至8米的每辆补贴8万元,8米(含)至10米的每辆补贴14万元,10米(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9.2万元。对新购车辆车长8米(含)以上的低地板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额外补贴3万元。

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原文如下: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甘肃省2025年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甘肃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印发补贴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交通领域设备更新专责组成员单位起草了《甘肃省2025年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甘肃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3月25日至3月29日

联 系 人:李 俊

联系电话:0931-8482859

邮  箱:1602097572@qq.com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

甘肃省交通领域设备更新专责组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甘肃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三版).doc

甘肃省2025年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 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三版.docx

甘肃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补贴范围及实施期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甘发改环资〔2025〕52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文件精神,对甘肃籍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三类分别予以补贴。

已通过国家其他资金渠道获得补贴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货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属于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

本细则所称提前报废时间是指车辆法定使用年限与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时间差,其中,申请仅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的车辆提前报废时间须满一年(含)以上。车辆报废年限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本细则所称新购货车须纳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范围,且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货车须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为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报废车辆或新购车辆);报废并新购置车辆的注册登记所有人应一致。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购置新能源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后,超支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接续政策,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的补贴标准:

l.中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

2.重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

(二)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车辆补贴标准按照前述(一)执行;

2.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中型货车:补贴2.5万元/辆。重型货车:2轴补贴4.0万元/辆;3轴补贴5.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6.5万元/辆。

3.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中型货车:补贴3.5万元/辆。重型货车:2轴补贴7.0万元/辆;3轴补贴8.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9.5万元/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按照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与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之和计算。其中,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3.5万元/辆。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做好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做好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线上核对。

第六条 为确保补贴资金充分利用,避免资金沉淀闲置,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人可在车辆报废更新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或“甘快办”移动端预登记所要申请的补贴类型和车辆基本信息。省商务厅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推送全省货车报废回收情况。

第七条 申请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及车辆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及国六货车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申请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需将提前报废与新购车辆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提交。

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本次政策实施期内。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完成车辆报废更新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或“甘快办”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服务事项专区”向车籍所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引导督促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

第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金额,并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车辆报废更新相关信息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支付最终收款人。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开通政策咨询服务热线、在政务大厅交通窗口设置服务岗位等方式向有需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服务,辅助其完成补贴申请。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安排建议,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省财政厅结合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向各地先行预拨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省级与地方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信息统计、汇总、资金需求建议、政策咨询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四条 市(州)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 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及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甘肃省2025年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办运〔2025〕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甘发改环资〔2025〕52号)等文件要求,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运输结构调整、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新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其中新购车辆长度在6米以下的每辆补贴6万元,6米(含)至8米的每辆补贴8万元,8米(含)至10米的每辆补贴14万元,10米(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9.2万元。对新购车辆车长8米(含)以上的低地板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额外补贴3万元。

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三章  补贴范围及实施期限

第五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支持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六条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照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2025年申报,且已按照2024年度更新补贴标准拨付资金的,按照2025年更新补贴标准向申请人补齐差额。

第七条  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后,超支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接续政策,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报废车辆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长、动力类型、首次注册登记时间、《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长、动力类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生产厂商、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购置价格、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动力类型、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更换完成日期,对应的旧动力电池种类、容量、已使用年限、电池包数量、电池包编码,对应的新动力电池种类、容量、生产日期、质保期、电池包数量、电池包编码、购置价格,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购置低地板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应提供明确相关信息的车辆购置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完成车辆报废更新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或“甘快办”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服务事项专区”向车籍所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要及时退回相关资料并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完成有关信息补正工作,逾期未完成补正的视为不符合本细则要求。对于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金额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时限拨付至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付最终收款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全省城市公交车更新及动力电池更换监督管理、资金预拨、清算等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地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工作的信息统计、汇总、资金需求建议、政策咨询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城市公交车更新及动力电池更换监督管理、补贴申请相关佐证资料审核、资金发放、数据统计、绩效管理等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工信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督促申请人按照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及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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