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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应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印发

日期:2024-12-31    来源:应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12/3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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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

应政办发〔2024〕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充电保障能力是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的民生工程。按照省、市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到2024年底,新增公共充电桩162台,力争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7。

(二)到2025年底,新增公共充电桩233台,力争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6。实现公共充电桩乡镇全覆盖、长城一号旅游公路驿站和房车营地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全覆盖,充电半径小于10公里,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覆盖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

1.推进城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外围区域扩展的原则,重点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县医疗、教育、公园、文体场馆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常住人口较多的村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的充电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充电桩数量。(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3.推进城镇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用电需求,对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4.推进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充电桩建设,不断提高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充电桩安装比例。根据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在道路沿途合理规划配建专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教育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推进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应县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全县各类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广大游客电动汽车旅游充电需求。(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公路充(换)电网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长城一号旅游公路全部驿站和房车营地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实现县内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县公路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模式

7.实施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模式。鼓励居住社区管理单位、业主与有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单位内部专桩“对外开放”模式。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研究出台内部专用桩“对外开放”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9.实施道路公用泊位“停车充电”模式。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外公共泊位建设交流慢充桩,规划专用车位,为电动汽车充电用户提供“停车充电”一体化便利服务。(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安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行业安全发展

10.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商提升充电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进行市场降价、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准入管理。(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安全管理。树立责任意识,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有序发展。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充电设施售后维保单位等要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从基础设施的位置选址、产品选用和运营后的设备维保、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换) 电设施,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充 (换) 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管理单位在建设、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需要备案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员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大力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城乡整体规划应考虑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我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部门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编制本行业、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有序推进设施建设,及时研判和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合力推动全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加大协调推进力度 ,认真落实建设规划 ,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建立滚动调整机制,根据省市的最新政策以及全县电动汽车实际保有量增长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 ,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应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2024—2025年)

附件:

应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202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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