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打造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应用,特制定《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申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补资金为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奖补范围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奖补资金是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
二、补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奖补对象
在衢州市范围内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建设、运营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
(二)发放对象
在衢州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商,建设、运营商应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所提资质要求。
(三)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按国家、省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4.承担公共领域充换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5.如存在充电基础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等情况的,不予补贴。
三、奖补标准
本次奖补,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度,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城市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给予乡村、城市交流慢充桩按60元/千瓦,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二)运营补贴
以省级平台数据为依据,根据单枪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其他功率设备等效利用率依据实际功率等比例折算充电量后确定。具体分级标准与对应补贴建议如下:
备注:等效利用率=充电量/(运行天数*24*功率),例如全年运营按运行天数365天。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充电基础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5)充电设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等资料。
(6)充电设备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
(7)项目现场图片。
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申报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当申请对象同时申请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时,相同证明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如有提供)。
(3)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提供省级监管平台充电量证明。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初审。根据管辖归属,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经初审汇总后,由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将申报材料连同奖补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3、4)报送至市发改委能源处。
2.申报材料审核。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审核评定结果,市发改委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衢州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事项,市发改委将会同各县(市、区)发改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并向提出异议的单位做好解释。
3.补助资金发放。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补助资金,同时抄送省能源局。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和监管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其他事项说明。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实施方案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中央、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有关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
附件:1.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
2.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
3.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奖补资金汇总表
4.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运营奖补 资金汇总表
5.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