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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能源车以旧换新最高补贴2万元

日期:2024-09-23    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9/2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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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乘用车 汽车补贴 以旧换新

9月19日,江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印发了《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明确了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报废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原文如下:

江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24〕690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4〕401号)等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9月19日

江西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力支持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电、家装厨卫等消费品以旧换新,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报废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1.补贴申领方式

个人消费者按照先购车后申领的方式享受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2.补贴审核流程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审核、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最终兑付名单、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兑付结果报财政部江西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其本人名下在江西省内登记的个人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江西省内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旧车于2024年9月6日前登记在其名下的,给予1.2万元的补贴。申请补贴的旧车转让前所有人、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

(二)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1.补贴申领方式

个人消费者按照先购车后申领的方式享受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登录云闪付APP“江西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汽车置换更新专区,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需上传境内发行的银行借记卡(Ⅰ类银行账户)照片。

(3)转让旧车信息,需上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由江西省内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具。

(4)购置新车信息,需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由江西省内注册的企业开具。

2.补贴审核流程

省服务平台应每7天将审核通过后的补贴申请,按照新车发票开具地分别汇总,并提交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应在收到省服务平台补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核拨工作。申请人可通过省服务平台实时查看申请审核进度、补正信息。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且未在申请截止时间前补正信息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在江西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给予500元补贴,其中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增加100元补贴。消费者新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交旧电动自行车及新购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同一新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位消费者享受不超过2次补贴。

(二)商户及产品的征选

为公平、规范、高效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省商务厅通过“省服务平台”电动自行车专区,征集参与销售商户和合格产品。参与商户、品牌企业在活动期间均可按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公示后分别入选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户信息库和合格产品信息库。

(三)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1.补贴申领方式

个人消费者按照先购车后申领的方式享受政府补贴。消费者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登录“省服务平台”电动自行车专区,真实、清晰、完整上传电动自行车“交旧换新”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需上传境内发行的银行借记卡照片。

(3)交旧车信息。申请人上传旧车登记证照片及信息(登记证遗失或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可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补登记),回收企业对消费者交旧车辆(含电池的整车)反向开具的发票照片及信息。

(4)购新车信息。上传新车发票照片及信息,新车登记证照片(或电子登记证照片)及信息。

以上资料的身份信息均需保持一致,交旧车辆残值按市场价格由消费者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由各设区市征选确定)自行结算或委托销售商户代理,回收企业向消费者反向开具发票。

2.补贴审核流程

省服务平台应每7天将审核通过后的补贴申请,按照新车发票开具地分别汇总,并提交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应在收到省服务平台补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核拨工作。申请人可通过省服务平台实时查看申请审核进度、补正信息。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且未在申请截止时间前补正信息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家电换新支持力度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洗烘一体机等)、电视机、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组合灶、智能灶、燃气灶、电磁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均须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按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15%给予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上述8类家电产品,按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最终成交价格指我省销售企业剔除各类优惠后开具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且产品最终成交价格不得超出我省在售家电产品信息库中指导价。

(二)商户及产品的征选

为公平、规范、高效推进家电以旧换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省商务厅通过“省服务平台”家电专区,征集参与销售商户和产品。参与商户、品牌企业在活动期间均可按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公示后分别入选参与商户信息库和在赣销售家电产品信息库。

(三)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1.补贴申领方式

个人消费者按照支付立减方式即时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参与商户先行垫付、后期申领。垫资商户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登录“省服务平台”家电专区,清晰、准确、完整填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销售产品发票图片及信息(每件补贴产品均须单独开具发票)。

(2)销售清单图片及信息。

(3)销售产品机身上唯一识别码图片(含地理定位)及信息等资料。

垫资商户提交的资料及信息须与消费者、销售产品相关基础信息保持对应一致。

2.补贴审核流程

省服务平台应每7天将审核通过后的补贴申请,按照家电销售发票开具地分别汇总,提交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垫资商户的对公账户。各地在收到省服务平台补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户垫付补贴资金核拨工作。垫资商户可通过省服务平台实时查看申请审核进度、补正信息。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且未在申请截止时间前补正信息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家装厨卫“焕新”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重点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在2024年12月31日前(起始时间由各地选定各自服务平台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家具、家装建材、家电(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支持范围的8类家电产品除外)、智能家居等物品和材料价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最终成交价格20%的补贴,每位消费者申领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对消费者在新房装修中所购买的物品和材料可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绿色、环保、智能、适老为引导方向,科学合理细化支持品类。

(二)补贴申领方式及审核流程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用足用好以旧换新资金

(一)加强资金统筹保障

各地要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若地方用完中央及省级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及省级不再负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按规定予以收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严格管理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兑付审核,切实防范骗补、虚假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生退货的,销售商户或消费者要及时将补贴资金退还,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期收齐退货信息反馈同级财政,并负责对应退还的补贴资金进行催缴。未及时退还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配合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预警监控,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和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沟通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加强对参与活动商户、服务平台和消费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严厉打击骗补、套补、价格欺诈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取消活动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及向社会公示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市场巡查,依法打击假冒伪劣、非法翻新、以次充好等行为。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消费者及商户提交材料的核对校验,并通过相关管理系统和防“黄牛”机制防止恶意套利行为。参与商户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活动规定,诚信经营,认真落实对公账户结算、开具正规发票、完整填报资料等要求,统筹做好“交旧”和“换新”,建立清晰完整的销售台账,完整保留相关原始凭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核查。消费者要依法依规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认真保存、提交相关凭证资料,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本地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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