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号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朱万伟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镜湖区住宅小区统一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落实好将电动车充电桩优先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设施予以配套,与小区其他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一、关于核实底数
当前,此项工作已开展,按省发改委统计要求,区分公共桩(公共停车场)、专用桩(公共单位以及公交等专业车辆)、自用桩(居民私家车)建立底数台账,全区建立有摸排统计队伍,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二、关于统一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明确“深入推进‘环境革命’,依据需求增设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区住建交通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镜湖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重点突出意见征集阶段,增设充电桩纳入清单,实现菜单式点单商议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内容,统筹实际条件与需求要求,目前五一小区、铁佛花园等10小区完成公共区域建设充电桩130个。同时,小区居民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试行)》要求,自行申报补充需求,该项在电网APP端可实现线上申报。
三、关于实行市场化运营
老旧小区改造中实施建设的充电桩,均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纳入全市统一监管运营平台,通过运营回收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充电价格与国家电网建设的充电桩充电价格一致。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