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3号建议的复函
孙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服务保障机制,更好服务人民美好充电需求的建议》(第2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细化新建小区充电桩配建政策”的建议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充电需求,我局积极配合发改、电力等相关部门推进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出台了《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市资源发〔2023〕3号)《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市资源发〔2020〕228号)等相关文件,明确了新建住宅配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要求。
(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资源规划分局应将国家和地方关于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要求及按标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条件等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书,作为土地出让强制性条件。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要求新建住宅配建车位,须同步建设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三)竣工验收阶段,资源规划分局须严格按照总平面方案中确定的充电车位数量进行审核,充电车位应达到充电桩已安装并通电的要求,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车位应达到敷设电缆及电源插口已通电的基本要求。未配建到位的停车位不得通过验收。
二、关于“推广既有居住小区充电桩‘统建统服’模式的建议
为了满足个人建桩充电需求,我局出台的《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市资源发〔2020〕228号)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因加装充电基础设施导致电力容量不足需增容的项目,我局开通绿色通道为电力增容项目办理接电规划手续,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顺利接电。
感谢您对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我局将不遗余力,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武美静 联系电话:8678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