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雅安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其中明确指出:
1、申报要求:“智慧小区”充电功率不小于7千瓦/桩;“乡乡全覆盖”、景区、高速服务区、专用充电桩充电功率不小于60千瓦/桩;“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充电功率不小于315千瓦/座。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2、充电设施设备投资补助=核定建设数量×功率×平均建设成本×雅安地区补贴系数(≤0.4)。其中,平均建设成本充电桩按照600元/千瓦、换电站900元/千瓦计算。奖励资金额度以分配下达荥经县的奖励资金为限。对于超额项目,荥经县可优先纳入2024年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或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范围。
3、申报时间:2024年7月4日—2024年8月20日;申报主体:以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充电基础设施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全文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电能可计量。
(二)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三)承担公(专)用充(换)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四)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五)充电基础设施应在2023—2024年9月建成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充电基础设施数据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公用充电桩需接入川逸充APP)并接受政府监督。
(六)2023年以来在荥经县辖区内建设运营且原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
申报要求:“智慧小区”充电功率不小于7千瓦/桩;“乡乡全覆盖”、景区、高速服务区、专用充电桩充电功率不小于60千瓦/桩;“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充电功率不小于315千瓦/座。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二、奖励标准
充电设施设备投资补助=核定建设数量×功率×平均建设成本×雅安地区补贴系数(≤0.4)。
其中,平均建设成本充电桩按照600元/千瓦、换电站900元/千瓦计算。
申报要求:“智慧小区”充电功率不低于7千瓦/桩;“乡乡全覆盖”、景区、高速服务区、专用充电桩充电功率不小于60千瓦/桩;“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充电功率不小于315千瓦/座。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奖励资金额度以分配下达荥经县的奖励资金为限。对于超额项目,我县可优先纳入2024年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或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范围。
三、申报时间
2024年7月4日—2024年8月20日。
四、申报主体
以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充电基础设施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五、受理部门
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申报材料目录表
七、审核程序
八、联系电话
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0835-7632555。
九、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政策对指南中涉及政策、指标等内容有调整并与本指南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
xx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申报确认表
填写说明:所有信息由建设企业填写,填写完毕后送各单位签章确认。
雅安市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接入四川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承诺函
我企业XX项目,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要求,现自愿接入国网四川省电动汽车服务监督平台,并在项目运营期间无偿提供支撑充电桩平均月在线率所需的相应数据信息,若本项目场站信息在运营期间内存在信息变动,将以书面形式报送国网四川省电动汽车服务监督平台。如出现不愿意提供实时更新数据的情况,全额退还本次补助资金。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XX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
我企业XX项目,XX年XX月XX日完成竣工验收,符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现向奖励资金审核机构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本次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实时、完整有效;项目建设运行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造假、骗取奖励等违法违规行为;接入四川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信息真实无误,且运营期间持续推送信息,配合四川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对充电场地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同意将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作为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应用。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假冒领等欺瞒行为,自愿接受下列处罚:
1.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退回骗取的奖励资金,并缴纳骗取奖励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XX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模板)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列入规划情况、接入四川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的情况
附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
3.充电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4.项目备案表
5.项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