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充换电网 » 行业政策法规 » 充换电政策 »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就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质量监督抽查征求意见

日期:2023-12-27    来源:国家市监总局

国际充换电网

2023
12/27
14:04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 电动汽车产业

12月25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标准最新发布实施情况,制修订无人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3 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下载《意见反馈表》填写意见并发送邮件、邮寄至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两种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5日。

其中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主要检验项目包含:交流充电桩以及直流充电桩两大类型,交流充电桩包含充电连接控制时序、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或停止、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停机、接触电流、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冲击耐压、温度要求;直流充电桩不含“接触电流”,增加“急停”,其余项目与交流充电桩一致。

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款产品抽取2台样本,第1台用于检验,第2台用于备样。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返回 国际充换电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