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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引领!自动驾驶技术商用加速

日期:2023-12-15    来源:新能源汽车报  作者:温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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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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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动驾驶技术 自动驾驶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

随着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数据等新技术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正由封闭场景转向公开道路、由试点示范迈入商业试运营阶段。但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的基本要求还不明确,安全压力日益增加。而《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的出台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运营提供了指导,将助力自动驾驶运输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2月5日,为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的应用,国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首次对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应用场景、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人员配备、运输车辆、安全保障和安全监督八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交通运输部在11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正式对L3和L4级别自动驾驶车辆的准入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中提到,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此次发布的《指南》,可以视作对自动驾驶车辆商业化运营要求的补充,政策的密集出台或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健康发展。

明确适用范围

客货分明

在适用范围方面,《指南》明确,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指南。

另外,《指南》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具备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其纳入产品准入范围的汽车,包括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明确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对应SAE标准中的L3、L4和L5级自动驾驶汽车。

在应用场景方面,《指南》结合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水平、示范应用情况、各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需要,明确了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的具体场景及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在客运层面,《指南》明确,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可在物理封闭、相对封闭或路况简单的固定线路、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可在交通状况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

在货运层面,《指南》明确,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或交通安全可控的城市道路等场景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同时,《指南》也指出,应当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此外,《指南》也对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登记相应经营业务类别。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道路旅客运输还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的,应符合国家及运营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要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经营许可资质。

城市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可与汽车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从事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服务提供办理渠道。

明确人员配置

人与车同进步

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经营的业务不同,《指南》也对随车安全员的配置做出了不同规定。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驾驶员或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即安全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原则上随车配备安全员。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3。也就是说,具备L4级或以上自动驾驶能力的出租汽车可实现“完全脱手”,可以仅配置远程安全员来应对突发情况,并且一位远程安全员最多可负责监督3辆自动驾驶汽车。

《指南》中还提到,安全员应符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业务类别的从业资格。安全员应当接受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和所从事相关运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熟知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情况,具备紧急状态下接管车辆等应急处置能力。

在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变更或更新升级后,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要及时加强对安全员在岗培训,确保其及时掌握新功能、新技术、新要求。只有保证人与车的“共同进步”才能保证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营安全。

明确安全要求

车也要“黑匣子”

除此之外,《指南》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实时记录和传输功能,相当于为自动驾驶车辆也配备了一个“黑匣子”。

《指南》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具备车辆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和运营地有关主管部门实时传输关键运行状态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

具体来看,运行状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项内容:车辆标识(车架号或车辆号牌信息等);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环境感知及响应状态;车辆灯光和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和车辆故障情况。

这些行车数据的详实记录,将为车辆故障、事故分析、责任判定提供强力支撑。

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安全事故,《指南》要求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加强自动驾驶汽车动态监控,对车辆运行区域、运行线路、运行状况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加强对运输车辆及安全员的动态管理。

为提升乘客安全乘车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逃生能力,《指南》要求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通过播放视频或张贴标识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安全乘车知识、安全设施使用方法、紧急逃生方法等事项。

为提升自动驾驶经营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指南》要求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制定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处置方法、应急响应程序、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安全事故时,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发生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政策赋能产业

商用拐点到来

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加快应用,随着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数据等新技术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正由封闭场景转向公开道路、由试点示范迈入商业试运营阶段。

同时,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陆续出台政策,允许搭载自动驾驶技术的车辆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等商业化试运营,应用规模不断扩大。但在这样的背景下,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也面临着基本要求不明确,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且安全压力日益增加。

《指南》的出台为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导,将助力自动驾驶运输服务行业良性健康有序发展,也将加速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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