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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及促进汽车产品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分析

日期:2023-10-12    来源:乘联会

国际充换电网

20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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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政策 混合动力汽车 纯电动乘用车

问题的提出

2023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汽车燃料消耗量在我国石油消耗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为应对汽车燃料消耗快速增长及由此引起的能源和环境问题,我国从2001年开始正式启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及政策研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主要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并实施了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一系列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限值和标识的重要标准。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我国汽车节能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该标准开始,我国逐步建立、实施了汽车节能管理制度,陆续将乘用车、轻型商用车及重型商用车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体系,以及促进汽车产品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推动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水平持续改善。因此,有必要对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及相关促进政策进行分析。

促进汽车产品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

一、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汽车节能减排的要求

2017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5.0升/百公里、节能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降到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车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能耗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到2025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4.0升/百公里、商用车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能源汽车能耗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同时,《规划》对节能汽车提出的措施是,加大汽车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先进燃油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替代燃料汽车研发,突破整车轻量化、混合动力、高效内燃机、先进变速器、怠速启停、先进电子电器、空气动力学优化、尾气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不断提高汽车燃料消耗量、环保达标要求,加强对中重型商用车节能减排的市场监管。完善节能汽车推广机制,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标识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引导轻量化、小型化乘用车的研发和消费。鼓励天然气、生物质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允许汽车出厂时标称油气两用,开展试点和推广应用,促进车用能源多元化发展。

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实施促进汽车节能减排的政策。早在2004年5月发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八条中就提出,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第十条提出,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要注重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2010年前,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据有关节能方面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2009年3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清理取消各种不利于小排量汽车发展的规定,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增加小排量汽车消费。同时,首次提出减征乘用车购置税的政策措施,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此后,这一减征乘用车购置税的政策连续施行多年。2016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减征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促进了乘用车技术进步。

三、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

(一)、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2010年5月26日,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对消费者购买符合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2011年9月7日,三部委又印发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推广补贴标准不变。

(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2012年3月6日,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2015年5月7日,三部委又印发通知,继续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汽车包括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三部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通知》,对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轻型、重型商用车继续实施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并分别明确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截止2023年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第五十三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四、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工信部等五部门于2017年9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其实质是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2020年6月15日,五部委发布了修订后的《积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2023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是为了保障实现2025年油耗目标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

自《积分办法》发布实施后,工信部组织实施了五次积分交易,汽车行业企业普遍加大研发投入,产品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规模快速扩大,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呈现良好态势。2022年,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2016年下降40.8%, WLTC工况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降为4.11升/100公里;纯电动乘用车平均续驶里程较2016年提升106.8%,平均百公里电耗较2016年下降21.5%。

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我国汽车节能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我国于2011年制定发布GB 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在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标值的全新评价体系。自2012年起,工信部组织启动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标准(2016-2020年)的制定工作。2013年3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明确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范围、核算主体、核算方法。2014年12月22日,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 – 2014)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 - 2014),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GB 27999-201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新标准限值要求。这两项标准是面向2025年的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

实施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旨在推动持续降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使我国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在2025年下降至4L/100km(NEDC工况),对应二氧化碳排放约为95g/km(NEDC工况)。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确定2025年及以前各年度纯电动乘用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给予一定优惠,电能消耗量仍按0计算,但核算倍数逐步退坡,由2.0(2021年)逐步退至1.0(2025年)。同时,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继续沿用先宽松后严格,按年度导入的实施方案。具体见下表:

二、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和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自2008年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启动了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研究工作。截止目前,已制定完成了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 2099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等标准,初步建立起轻型商用车节能标准体系。其中,第一、二、三阶段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20年全面实施,在降低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先进技能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发展,显著提升了轻型商用车的燃油经济性,降低汽车碳排放。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从2020年开始着手进行《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四阶段)标准前期预研工作。2020年6月2日,《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233-2020)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可参照执行。该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其他燃料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2023年7月28日开始征求意见的《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2类车辆,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料电池车辆以及燃用气体燃料和醇醚类燃料的车辆;不适用于作业类专用车辆。本文件是对现行标准GB 20997—2015《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修订。与GB 20997—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燃料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增加了CO2排放量参考值的计算方法,修改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增加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相关要求,修改了生产一致性要求,修改了同一型式判定要求,增加了混合动力车型能量消耗量型式认证报告/型式认证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修订后标准的实施,单车油耗限值将在第三阶段基础上,降低10%作为第四阶段单车油耗限值要求;企业平均以传统燃油车油耗至少降低15%,结合一定的新能源汽车比例,提出在第三阶段基础上,2026年总体降低21.8%、2030年总体降低37%的目标要求。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将配合未来商用车积分政策共同实施。

三、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和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自2008年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工信部和国标委的指导下启动了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研究工作。截止目前,已制定完成了GB/T 2784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GB 3051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等标准,初步建立起重型商用车节能标准体系。其中,第一、二、三阶段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9年实施,在降低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先进技能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发展,显著提升了重型商用车的燃油经济性,降低汽车碳排放。

2021年10月11日,GB/T 27840—202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发布,对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试规程、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本标准是对 GB/T 27840—2011的修订。通过标准修订,引入了更适合我国道路和车辆状态的中国工况,进一步完善了底盘测功机及模拟计算综合评价体系,为保障我国2025年重型商用车节能目标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标准实施是执行第四阶段重型商用车油耗测试,将从C-WTVC循环切换到CHTC循环工况。

2022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征求《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本标准是对GB 30510—2018《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修订。与GB 30510—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一是更改了车型综合燃料消耗量测定方法,二是增加了专用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要求,三是更改了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四是增加了与限值对应的CO2排放量参考值的计算方法,五是更改了生产一致性要求,六是增加了认证扩展要求。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5年,商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确定到2025年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加严约15%作为总体节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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