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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海片区)发展扶持办法》社会公众意见与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函

日期:2023-06-26    来源:南海发改

国际充换电网

2023
06/2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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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产业 新能源汽车 广东新能源汽车政策

关于征求《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片区)发展扶持办法》社会公众意见与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函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十大创新引领型特色制造业园区规划方案> <佛山市十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规划方案>的通知》(佛办发〔2022〕9 号)要求,为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加快打造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海片区)建设,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我局会市区各部门拟制了《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海片区)发展扶持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至 2023 年 6 月30 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发送至:fgj_cycjk@nanhai.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将意见寄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五路 27 号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促进股,邮政编码:528200。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海片区)发展扶持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6 月 20 日

(联系电话:0757-86326286)

附件

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海片区)发展扶持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起点、高标准谋划“佛山市十大创新引领型特色制造业园区”的战略目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和竞争制高点,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推动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海片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成为符合产业生态要求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地、纳税申报地在产业园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本办法所适用主体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以及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材料循环制造,晶圆、光刻胶等新能源汽车电子材料及辅料生产等的新能源汽车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固投奖励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区内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新增投资的或区内现有非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转型的,并形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技术入股、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流动资金,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超300万元的前100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度,分四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奖励前10家;投资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200万,奖励前20家;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奖励前30家;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前40家。

第四条 物业奖励 对新进驻产业园南海片区的前50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与租赁物业或自建厂房补贴,期限为进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标准分两类: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月逐年递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自建)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用商业用房(含都市型产业载体)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逐年递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所承租(自建)的物业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 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并通过完成验收后,按国家或省的支持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贴(上级有明确要求区级财政配套比例的,以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配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如按标准计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则按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扣除国家、省的补贴金额后计算区级财政补贴金额。单个项目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人才奖励 执行市、区人才扶持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人才给予子女教育、住房、医疗、贷款、休闲、职称晋升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七条 基础设施保障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制定流程指引容缺办理用地手续、规划报建、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加快产业园内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建设,专项债优先倾斜到园区基础设施需求。

第八条 项目用地保障 结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产业园区的用地保障,优先将产业园内重点项目纳入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清单,为园区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实行“拿地即开工”等相关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新增用地规模投放于产业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园区建设;根据上级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向重点项目给予地价优惠。

第九条 项目用能保障 积极推进产业园内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协助做好项目节能审查,争取上级能耗支持。同时积极保障相关项目用电需求。

第十条 环境容量保障 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降级管理或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快产业园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排污指标,并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奖励,如发现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存在多头报送、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应遵守与政府签订的承诺,如约定时间内不迁离产业园、不改变在产业园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固投投产等,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奖励。企业当年所获本办法奖励资金不受其年度对佛山市、南海区两级地方经济总贡献限制。本办法涉及的补助资金为税前金额。发放给个人的,由支付单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企业的,由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一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同类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十四条 对已按市、区“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包括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材料(包含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电池管理系统等);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及核心零部件制造(包含车规级芯片、电机控制器、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新型电子电气架构;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纯电动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整车热管理系统,智能域控系统,插电式混合动力及增程式专用发动机系统。

(三)本办法所述的检测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

(四)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五)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投补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投补助的,应从当年其固投补助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投补助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固投奖励比例。

(六)本办法项目涉及的纳税、经济贡献的统计口径包括:项目在南海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出口免抵额。地方经济贡献是指经济贡献在南海区的留存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申报指南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对象,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资助措施延续至资助完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协议执行。

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南海片区)鼓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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