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86号)要求,现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涉及转供电的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执行,转供电主体为工商业用户的,月度用电价格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方可向电网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申请,具备装表条件的,充电设施用电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