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
黔工信装备〔2019〕1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的通知》(黔经信装备〔2017〕24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黔经信装备〔2018〕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
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本次省级补助资金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二)所申报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三)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行驶里程已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四)所申报车辆尚未获得省级补助资金。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汇总本地区的申报材料后,于2019年2月28日前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网上管理系统填报资金申请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同时报送一份清算资金申请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至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其他申报条件、要求和程序按照黔经信装备〔2018〕6 号规定执行。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4日
相关联文件: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黔经信装备〔2018〕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