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平潭近期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细则所指的充电设施是2016年以后在实验区辖区内新建的、符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下称“建设规划”)和运营服务条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依据《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下称“运营管理办法”)、《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2016年以后在实验区辖区内新建的、符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下称“建设规划”)和运营服务条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在实验区建设、运营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含公交领域)、符合“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营服务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补助条件,申请补助的充电设施项目需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取得区投资管理部门备案、获得区行业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并承诺运营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用于充电设施项目补助的资金主要来自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建设年度省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本区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本区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电能可计量。服务收费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区交建局或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建设规划”的证明函;
2.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表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以及委托工程建设合同(单位自建的,应提供相应票据);
5.“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营服务条件;
6.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承诺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区经发局发改处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计划,发文通知区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收齐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经发局发改处;
3.区经发局发改处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提出的申请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正的材料通知运营单位进行补正,逾期无法提供的视为放弃补助;
4.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及补助资金数量,由经发局发改处形成材料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后形成经发局文件正式下达。
第八条 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经发局发改处对获得充电设施财政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公示期若有异议的项目,暂缓资金拨付,由经发局发改处组织力量核实情况,未发现弄虚作假的,正常拨付资金,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建设运营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取消获得财政资金补助资格。
第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运营单位的信用记录将作为申领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区交建局、经发局、财金局等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管,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以及质量、售后保障、运营时间等未达到运营管理要求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限期责令整改,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