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推动坪山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深府〔2015〕2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方案》(深发改〔2015〕1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的利用既有停车场等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管理。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和新建项目配建充电设施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为快速充电设施和慢速充电设施。
第四条 【管理原则】坪山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主体】公共区域快速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通过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运营商实施。
非公共区域快速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与非公共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自主申报建设和运营管理。
既有停车场慢速充电设施,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既有停车场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自行配建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建设。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土地使用权归政府的用地空间范围,包括政府机关、体育馆、图书馆、公园、广场等用地;本规定所称非公共区域,是指除公共区域外的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或非政府单位所有的用地空间范围。
第六条 【审批方面】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新区成立坪山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统筹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成员单位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坪山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坪山公安分局和坪山供电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依照现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和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资建设充电设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充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严格执行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对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安全事故、人员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用地权属单位或物业】住宅小区、酒店、商业网点及园区企业等用地权属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或者配合、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 充电设施建设程序
第一节 快速充电设施建设程序
第十条 【建设程序】利用既有停车场等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快速充电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项目备案;
(二) 用电报装;
(三) 消防审查;
(四) 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充电设施建设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坪山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备案表》(附表1);
(二)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设立批文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三)与用地权属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充电设施合作协议;
(四)布局平面图;
(五)其他必要文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经审查建设项目符合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的,出具规划符合性意见,并对建设项目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用电报装】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备案后,应当到坪山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会同坪山供电局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
坪山供电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供电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坪山供电局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再报坪山供电局审核。
第十三条 【消防审查】建设单位受电工程设计通过坪山供电局审核后,应当到坪山公安分局申请消防审查。
坪山公安分局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并出具消防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及验收】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直接施工建设。
充电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结束后,即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二节 慢速充电设施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程序】利用既有停车场等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慢速充电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项目申报;
(二) 项目备案;
(三) 用电报装;
(四) 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办理慢速充电设施改建、加装项目申报与备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坪山供电分局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建设】用电手续办理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组织慢速充电设施施工建设。
慢速充电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方案》(深发改[2015]1757号)的验收流程进行自验、消防验收和防雷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住建局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结束后,即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四章 运营和维护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组织充电设施运营、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也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后共同运营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充电设施安全运营负责。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
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二十条 【定期维保】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对充电设施承担维保责任,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充电设施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巡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受托维保单位应当定期对充电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并留存巡查记录,做好设备的清洁、检查、检修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障安全运行,纠正违规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充电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坪山供电局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生效】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